事件回顧
今年3月,一名11歲男孩在騎共享單車過程中逆行與小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客車駕駛員王某負這起事故次要責任,男孩負這起事故主要責任。
7月19日,死者父母將共享單車所有人ofo公司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并要求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圖為當時事發現場
 交警:死亡男孩負事故主要責任 
據悉,這是發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
原告代理律師張黔林介紹,2017年3月26日中午,該男孩與同行三位伙伴(均未成年)騎ofo單車時,于13:37分許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致使該男孩倒地并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后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與此同時,靜安區交警認為,該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男孩父母索賠878萬 
7月初,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及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庭。19日,該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并調整了訴訟請求。
原告除了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878萬元以外,還要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黃車: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用戶用完后必須鎖住且兒童無法輕易打開的鎖具。
張黔林指出,究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歲,而ofo小黃車對投放于公共開放場所的車輛疏于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男孩父親回憶,當天和孩子一同騎車的另外3個孩子中,有2個上六年級、1個上五年級,自己的孩子最小,在上四年級。孩子八九歲時便學會了騎自行車,家里雖有一輛自行車,但平時并不允許孩子獨自騎行。
對于共享單車,孩子沒有手機根本無法注冊賬號,而父母也沒有注冊過共享單車的賬號。當天,該男孩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和3個小伙伴一起上路騎行。
 原告稱ofo機械鎖留下安全隱患 
張黔林指出,ofo當時普遍使用的機械鎖存在安全漏洞,用戶還車時并不需要上鎖,只需在App上點擊“結束行程”即可;其次,即使還車上鎖,也會有不少用戶未將密碼打亂,一按即開;即使密碼被打亂,網絡上也流傳共享單車解鎖秘訣,給未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留下安全隱患。
網友評論
許多網友認為,除了共享單車應該在其硬件上做好安全防備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也應該承擔起監管自己孩子的責任。一旦意外發生,終身追悔莫及。
@請叫我二廢:呵呵,我覺得馬路也有問題,為啥在小孩子騎車的路上有車?!周邊的車輛也有問題。
@Marco超愛吃:果園子上了鎖,小偷撬鎖進去偷吃果子被農藥毒死,要告果園?有鎖就是有道德規則,逾越道德規則還投機取巧,還需要人家索賠?如果有法律,希望ofo告他父母縱容未成年人肆意違背社會公德。
@網球和土豆:說鎖太容易打開的,如果你家被偷了,也是因為你家的鎖太低級,你同意嗎?
@瑞士幾斗:你們作為孩子的父母連最起碼的看護都沒有,任由孩子騎車,這難道不是父母的過失?
@原宿街的夏洛克:我覺得監護人責任比共享單車責任更大…
法律問答
 對于11歲男孩之死,誰該承擔法律責任呢?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從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分擔來看,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報告顯示,機動車司機負次要責任,小朋友是逆行,違法違規上路,是主要責任。這是第一步的責任分擔。
 11歲男孩騎自行車遇車禍身亡,ofo公司在其中到底起怎樣的作用?
朱巍認為,小朋友11歲,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民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需要家長的事先許可或事后追認,同時,家長作為監護人對小朋友承擔主要的監護責任,除了家庭之外,監護責任的主體還有學校。
根據新聞媒體披露的案件信息,單從小朋友騎車這個角度來說,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以應當承擔小朋友應該承擔的主要責任中的主要責任。
 交警部門認定11歲男孩負擔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家長的訴求是否合理?
北京律師王成認為,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人民法院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如責任主體、主觀過錯、因果關系等多方面情況加以綜合認定。
 ofo單車提供方是否應該對此擔責?應該擔多大的責任?
朱巍表示,ofo公司是否承擔侵權責任,要看共享單車的機械鎖被打開與小朋友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要看是因為機械鎖具本身的原因被小朋友輕易打開,進而導致出現交通事故,還是因為上一位騎車人騎完之后沒有鎖上,導致小朋友騎走后發生交通事故。
如果是因機械鎖具本身的問題,小朋友在路邊容易發現并使用,ofo公司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說不清楚原因或者因為上一位騎車人沒有鎖好鎖具,導致小朋友不需要解鎖直接騎走,從現行法律規定的責任角度看,公司是沒有責任的?!?/p>
根據新聞媒體披露的案件信息,小男孩的父親要求ofo公司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一個隨之而來的疑問是,更換鎖具之后就能避免其他小朋友使用并避免發生類似損害嗎?
朱巍認為,涉事公司應該從中吸取經驗教訓更新產品,但是公司這么做并不見得就能完全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因為公司不可能預見到未來出現的所有情況,只能在現有條件下避免當前可能出現的損害發生,“如果法律要求公司預見到所有的可能性,那共享單車不用上路了”。
“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本身不侵權,但有可能被用作侵權,生產者并不承擔責任?!敝煳「嬖V記者,“所以我的觀點是不應當承擔責任?!?/p>
|